根据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(教督厅函〔2018〕6号)(附件1),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,加强学术诚信建设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研究院现开展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,通知如下:
一、要高度重视,认真学习贯彻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要求,充分认识检查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。
二、要认真落实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要求,健全考评体系,完善查处办法,规范查处程序,加大惩戒力度,形成常态化查处机制。
三、要明确主管领导和指导教师职责,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,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、代写信息和行为。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,要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,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,确保原创性。
四、要加强学风建设,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,培养专业学习兴趣,强化学术规范训练,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。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,引导学生养成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。指导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强化学科知识传授、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,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,遵守学术准则。
五、对履职不力、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、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,要追究其失职责任。对参与购买、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已获得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的,依法予以撤销。
研究院设立了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及邮箱:
0592-6167212,hwjyyjy@163.com
附件:
2.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(教督厅函〔2018〕6号)
3.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》
4.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