华侨大学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,强化岗位意识,规范招录工作,完善评价激励机制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招生资格审核的研究生导师(以下简称“导师”)是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(以下简称“博导”)、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(以下简称“学术硕导”)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(以下简称“专业硕导”)。按岗位性质分为校内导师(含全职聘用)、校外导师(含短期聘用和校外兼职导师)。
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是学校对导师招生的基本要求,各培养单位(或学位点)应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“招生资格审核细则”,并须经对应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讨论,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,公示公布,无异议后报校研究院审核备案,并依规执行。
第二章 导师招生基本条件
第四条 符合教育部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(教师〔2018〕16号)和《华侨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》(华大研〔2018〕54号)(以下简称《华侨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》)等有关规定要求,政治方向坚定,遵纪守法,遵守社会公德、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,为人师表,积极奉献社会。
第五条 导师要确保退休或聘期结束前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。硕导申请人年龄应在57周岁及以下(以招生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为准,下同),博导申请人年龄应在59周岁及以下,经学校审批同意延退的博导,申请年龄可延至62周岁及以下。聘期制教师的导师招生资格一般为聘期结束前3年。具有博导招生资格条件的导师同时具有对应硕士点招生资格条件。
第六条 新增导师第一年自动具有招生资格,自第二年起每年需参加招生资格审核。
第七条 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术学位点、一个专业学位点申请招生资格,且应与学校文件公布具有招生条件的学位点一致;所申请招生方向须为对应学位点正式培养方案已列出的方向,并已在研究生院完成备案。
第八条 因违反教育部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(教人〔2011〕11号)、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(教师〔2018〕16号)和《华侨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实施细则》等规定,或其他原因被暂停招生的,在停招期内不能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。
第三章 导师招生业绩条件
第九条 成果的时间要求为申请人近三年(指申报当年前推三年的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,下同)在相应专业领域取得的成果。
第十条 博导招生资格条件。
(一)校内博导招生资格条件。
1.经费条件。申请时在账经费(不含学校经费,下同)累计总额:人文学科纵向经费≥4万元(人民币,下同)或各项经费合计≥10万元;社会科学纵向经费≥5万元或各项经费合计≥15万元;自然科学纵向经费≥20万元或各项经费合计≥60万元。
2.科研条件。满足下列之一:(1)主持在研国家级项目;(2)三年期间到账经费:人文学科≥8万,同时主持在研省部级项目;社会科学≥10万,同时主持在研省部级项目;自然科学≥40万,同时主持在研省部级重点项目;(3)横向课题到款:人文社科≥50万元,自然科学≥200万元;(4)在一类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;或在二类A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;(5)授权发明专利≥2项(排名第一)。
跨同类型学位点申请人,需为所跨学科贡献科研项目或论文至少2项,成果的归属学科由所跨对应学